1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涉及分割夫妻一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企业的出资额,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,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置:
(1)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出售给该股东的配偶,过半数股东赞同、其他股东明确表示舍弃优先购买权的,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;
(2)夫妻双方就出资额出售份额和出售价格等事情协商一致后,过半数股东不认可出售,但想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,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售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。过半数股东不认可出售,也不想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,视为其赞同出售,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。
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赞同的证据,可以是股东会决议,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。
2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涉及分割夫妻一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,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作伙伴的,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,将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出售给他们时,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置:
(1)合作伙伴一致赞同的,该配偶依法获得合作伙伴地位;
(2)其他合作伙伴不认可出售,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,可以对出售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;
(3)其他合作伙伴不认可出售,也不可以使优先受让权,但赞同该合作伙伴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,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;
(4)其他合作伙伴既不认可出售,也不可以使优先受让权,又不认可该合作伙伴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,视为全体合作伙伴赞同出售,该配偶依法获得合作伙伴地位。
3、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,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一同财产时,应当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置:
(1)一方倡导经营该企业的,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,由获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;
(2)双方均倡导经营该企业的,在双方推广竞价基础上,由获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;
(3)双方均不想经营该企业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》等有关规定办理。